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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成摆设,审计师致同不介意,疫苗造假的长生生物实际控制人身兼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总监三职长达2年半!

一、长生生物疫苗造假事件回顾
7月1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通告:国家药监局根据线索组织检查组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系上市公司长生生物(002680)的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长生”】生产现场进行飞行检查。检查组发现,长春长生在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过程中存在记录造假等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MP)行为。根据检查结果,国家药监局迅速责成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回长春长生相关《药品GMP证书》。通告称,所有涉事批次产品尚未出厂和上市销售。
7月16日,长生生物发布公告,表示正对有效期内所有批次的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全部实施召回。
7月17日,长春长生发声明称,此次所有涉事疫苗尚未出厂销售,所有已经上市的人用狂犬病疫苗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注册标准。然而,长春长生单方面的质量保证并不能给公众信心,尤其是近几年使用过其疫苗的人们,担忧情绪日渐积累。
7月20日,长生生物发布公告,称其子公司长春长生于7月18日收到吉林省食药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处罚决定书:长春长生生产的“吸附无细胞白百破联合疫苗”(批号:201605014-01)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检验结果【效价测定】项不符合规定,按劣药论处。
这条处罚信息,针对的是2017年11月的一起违法事件。由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各一批次共计65万余支百白破疫苗效价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食药监总局已责令企业查明流向,并要求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产品。经检查,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605014-01的疫苗共计252600支,全部销往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607050-2的疫苗共计400520支,销往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90520支,销往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10000支。
二、上市公司长生生物的情况及重大问题
根据长生生物2017年年度财务报告的披露,公司的情况如下。长生生物于2015年借壳黄海机械完成上市。借壳上市的财务顾问为兴业证券,审计师为致同。
长生生物借壳完成后,2016年1月召开了董事会,完成了董事会的换届,更换了董事会组成。提名徐泓女士、马东光先生、沈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这些也是借壳上市后公司的正常操作。
三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如下:
徐泓女士:1954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教授、博士生导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1986年毕业于北京经济学院(现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专业并获得经济学硕士学位。 1986年至1990年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系讲师,1990年至今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同时兼任北京中盛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和新疆弘力税务师事务所主任税务师。
徐泓女士目前在赤峰黄金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马东光先生:195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3年9月毕业于北京电视大学中文专业。马东光先生于1991年10月至1996年6月在卫生部药品监督办公室担任主管技师,1996年6月至2012年1月在国家药品认证管理中心担任主管技师,主要从事药品认证工作,2012年至今,担任美国华平投资咨询公司顾问。

沈义先生:197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西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2004年1月至2009年5月,担任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2009年6月至今任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合伙人。沈义先生目前在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同时,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变更了上市公司的审计师,将原黄海机械的审计师立信换为致同,这也是一般借壳上市后上市公司的正常操作。
2016年1月底,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这是借壳上市公司董事会换血之后第一次会议,通常来讲,本次会议会任命新的公司的高管。不出意料,本次董事会任命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高俊芳为公司总经理。但是,奇怪的是同时任命高俊芳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且针对这一任命的议案全体董事全票通过,包括3名独立董事在内的所有董事均投了赞成票。
根据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高俊芳至今仍然身兼董事长、总经理及财务总监三职,这种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总监持续2年由一人担任的情况在中国A股上市公司的也算是奇葩了吧。2017年年度仅领取33.65万元的税前薪酬(表面上看还不如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第一年的经理们挣得多)。
对此,作为长生生物的财报和内控审计师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似乎并没有介意。2016和2017年度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内控鉴证报告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关于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总监为同一人持续多年的情况是否属于与财务报表相关的重要内部控制之一失效的情况,作为注册会计师是否有勇气担任这家公司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请各位同仁留言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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