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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辅导教师成长系列(三十二)——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相关法律

这一篇是关于学生心理危机处理的相关法律,我临时想到加出来的,大陆学校领导和辅导教师有时候都不太注意这方面,但实际上非常重要。
台湾那边也有类似的法律条文,比如之前有一部非常火的台剧——《我们与恶的距离》,就探讨了社会对精神病患的一些看法,也涉及到精神卫生诊断与相关法律的问题。
但毕竟台湾和大陆的法律有些差异,所以我们主要还是看大陆这边的《精神卫生法》,该法律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18年4月27日进行了修正,共85条。
那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主要看1.相关组织与人员;2.转介、就诊、住院;3.康复与出院;4.法律责任这些条文。
先看相关组织与人员,主要包括学校、医疗机构、教师、家属以及心理咨询从业人员。涉及到的条文有:
学校应当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心理辅导教师可以提供一些指导,促进教学管理规范、预警以及必要的危机学生的情况。但是如果你去问学校教职工,有多少人了解这部法律的相关内容呢?这个值得我们警惕。
那从家属的角度上来说:
关于心理咨询从业人员这块,当时其实是有一些争议的:
法律规定,心理咨询师不能从事心理治疗或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那如何界定“心理治疗”,不仅仅只是用词,行为难以界定。这样的结果是,目前部分心理咨询师用“评估”代替“诊断”,用“咨询”代替“治疗”,走在法律的边缘。
那从学校辅导教师来说,如果评估下来,学生心理问题比较严重,还是应该及时转介,避免延误治疗。而且不告知家长相关情况,造成延误治疗也有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还有,对所有相关组织和人员来说,要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所以,心理教师、班主任、德育处、校领导知晓学生情况后,也不宜在公开场合讲。而任课教师仅需要知道病假,需特殊照顾,不涉及精神障碍情况的告知。当然,法律中也说明了危机情况的适度泄密情况,就是有些情况依法需要公开。
那在转介、就诊、住院这一块,也有相关规定:
也就是说,非特殊情况,不能由学校直接带学生就诊,还是要通知其监护人,由监护人带学生去医疗机构。当然,突发严重危机状况,可以“先斩后奏”。
如果学生出现危害自身的行为,监护人要负责管理。学校只是提供便利措施,以及追踪辅导工作。
总的来说,就是如果学生出现心理危机,那首先通知监护人;获得授权后送诊、办理住院;监护人如果不授权,情况尚可,等监护人来校后送诊;监护人不授权但情况严重,医院直接收治入院;医院诊断无精神障碍,将学生领回进行心理咨询。在这个过程中,辅导教师可陪同就诊,获得病例说明;如果没有陪同,后期也一定要了解学生具体病情,然后备案。
那学生经过治疗后,康复与出院部分:
一般还是先回到社区当中,不能马上复学;如果要复学,也一定要先经过康复训练。
那在法律责任部分,更加关键:
尤其是第七十九条,学生被确诊后,监护人不愿让其治疗、住院,也不履行监护义务,如果学生一旦出现自伤或伤他等行为,监护人要承担责任。
还有最后这一条:
学生在学校发生危机后,如果出现伤亡,学校往往要被追责。所以,在处理危机时,辅导教师最好保留所有证据,包括病例、文字档案、录音等,也是在保障自己与学校的权益。
最后举一个我们常用的案例:
17岁高二学生小张(化名)上课玩牌被罚后跳楼自杀,父母将小张就读的中学告上法庭,索赔106万元。
事发时小张未满18岁,心智尚不成熟,控制自己情绪和行为的能力均未达到成年人水平,又面临升入高三的学习压力和思想压力,心理脆弱,被告老师未考虑其心理特点和心理承受能力,教育管理失当客观上造成了小张的跳楼,故该老师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小张自身也存在过错,跳楼亦与自身性格、长期的家庭教育等因素有关,故自身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最终法院判处小张所在学校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费、丧葬费、精神损失费63万。
这个案例具有代表性,很多人也会从另一个角度说“现在的孩子心理好脆弱,骂不得”、“老师还怎么管学生”之类的话,但是从法律角度上来说,被告教师有一定责任,而这个责任赔偿最终由学校承担。
实际上,这样的案例后面,还有一个非常受伤的被告教师,他也需要关注和心理疏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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