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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劳分配

文|《马克思主义大辞典》

基本概念

按劳分配

全称“各尽所能,按劳分配”,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从生产力发展的现实状况出发,鼓励一切有劳动能力的人都尽其所能地为社会劳动,在社会总产品做出各种必要的扣除后,按每个劳动者向社会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多劳多得、不劳不得的分配原则。

在马克思之前就有按劳分配思想的萌芽,包括圣西门派提出的按劳动和才能计算报酬的方案,傅立叶的按劳动、资本和才能(包括知识)分配消费品的“法郎吉”社会臆想。英国的布雷在1839年《对劳动的迫害及其救治方案》一书中明确提出按劳分配思想,“等量的劳动应该得到相等的报酬”,“每一个人的劳动才是他的利益或损失的唯一标准”。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第一次提出按劳分配的原则,指出:在以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生产的“自由人联合体”里,“劳动时间又是计量生产者个人在共同劳动中所占份额的尺度,因而也是计量生产者个人在共同产品的个人消费部分中所占份额的尺度”。后来他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又进一步做了系统、深刻的论述。马克思关于按劳分配学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按劳分配是以生产资料社会公有、劳动者共同劳动的社会为历史前提的,不存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第二,劳动者成为生产过程的主体,收入分配以劳动为依据;第三,承认在按劳分配中收入差别的存在;第四,按劳分配的对象是社会总产品中做了必要扣除的个人消费品;第五,按劳分配具有调节公平和效率关系的功能。

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决定了按劳分配的分配方式。恩格斯说过:“分配方式本质上毕竟要取决于可分配的产品的数量。”在社会主义国家,劳动者的劳动在数量和质量上是各不相同的。进行消费品的分配时,必须按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大小分配消费品,事实上承认劳动者所创造出的新价值在做了各种扣除(补偿基金、为社会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等)后,余下的部分按“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消费品”的原则处理,也就是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社会主义社会通过按劳分配方式分配给劳动者的消费资料包括三个部分:(1)生存资料;(2)享受资料;(3)发展资料。按劳分配形式包括:(1)社会主义工资(包括奖金);(2)集体所有制经济中的联产计酬形式的收入;(3)集体所有制农业中的劳动工分、劳动日报酬;(4)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承包人的收入等。

按劳分配是对雇佣劳动和剥削制度以及平均主义的根本否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具体实现和社会主义物质利益原则的正确体现。“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对于调动劳动者的社会主义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有重大作用。但由于各人劳动能力不同,家庭人口不同,劳动者的收入水平和实际生活水平也不相同,存在着形式上的平等和事实上的不平等。所以,马克思说:“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马克思指出:“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劳动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所以,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但是,这种分配上的不平等与资本主义制度下建立在人剥削人基础上的分配不平等,有本质上的不同。按劳分配上的不平等仅是劳动报酬上的差异,它在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水平还不够高时,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按劳分配上的差异不可能导致阶级分化。

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分配个人消费品的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基本标志之一,但并不是人类社会最为理想的分配原则。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现实情况决定我们只能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原则并存的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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