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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谟拉比法典(【分享】走近汉谟拉比法典)

汉谟拉比法典
在浩渺如烟的历史长河中,凝结着无数人类的智慧结晶,在法的领域,最为熠熠生辉的就是流传于世的四部古代法典:《十二铜表法》、《法经》《摩奴法典》以及《汉谟拉比法典》。其中,《十二铜表法》是古罗马国家立法的纪念碑,《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成文法典,《摩奴法典》是古印度历史上最为著名的法典。而《汉谟拉比法典》这部可在黑色玄武岩上的古巴比伦法典更是举世闻名。汉谟拉比是古巴比伦第一王朝第六代君主,这位统一两河流域的伟大君主,在世界法律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颁布了现存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汉谟拉比法典》。在汉谟拉比王的治下,古巴比伦王国的发展达到鼎盛。这部法典也成了两河流域最具代表性的法典,是古巴比伦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繁荣的结晶,更是法制史上的一颗璀璨明珠。
幼发拉底河与底格里斯河冲刷出肥沃的土壤,这里是新月沃地,是圣经中的伊甸园,孕育了独特的苏美尔文化。早在公元前30世纪,苏美尔人在美索布达米亚建立了第一个城邦乌尔。而当乌尔第三王朝破灭之后,苏美尔人退出了美索不达米亚政治舞台,随后的很长一段时间,两河流域诸国林立。直到阿摩利人建立起强大的巴比伦王朝,这片土地再一次点燃了文明的篝火。古巴比伦王朝到了第六代君主汉谟拉比王的时候,文明之火更是熊熊燃烧,空前强盛的王朝也为法的发展提供了前进的动力。在统一之前,因为诸国林立所以存在着不同的风俗,即使他们的源头都是苏美尔文明,在法律方面都可以追溯到《乌尔纳姆法典》、《苏美尔法典》等,但依旧存在着巨大的差别。于是在汉谟拉比王统一两河流域后,为了维护统治,迫在眉睫的需要制定统一的法律。《汉谟拉比法典》汲取了苏美尔文明中法律结晶,两河流域的立法为其诞生提供了客观条件。这部法典不仅是为了维护君主统治,在树立君主的神圣权威同时,也以这种神圣威严号召人们遵守法律,遵循正法,宣传公平正义,在法典的序言部分有这样的表述:“我,荣耀而畏神的君主,汉穆拉比,发扬正义于世,灭除不法邪恶之人,使强不凌弱,使我有如消马什,昭临黔首,光耀大地”,“我,使公道发扬,以正直的办法管理各部落,曾恢复亚述城的仁慈的庇护女神。”
法典的诞生,不仅是汉谟拉比王维护统治的手段,同时也是古代两河流域人民在经历了混乱时期后,对统一公正的秩序的期盼。汉谟拉比法典分为三个部分,序言、条文和结语。序言部分,汉谟拉比王向神明详述了自己的功绩,向人民表明了自己合法的统治地位。法典最重要的部分为详细规定的法律条文二百七十三条,其规定继承了苏美尔法律的风格,在制定时,大多以具体案例说明,比如第六十六条:“倘自由民向塔木卡借银,塔木卡追索债款,而彼因无物可还,将其已培植之果园交与塔木卡,并告之云:‘请取园中之枣,以还你之银’,则此塔木卡不得同意,园中之枣仅应由园主收取,并按照契约规定,偿还塔木卡之本银及其利息,园中剩余之枣仍归园主所有”。这二百七十三条规定囊括了刑法、民法以及诉讼法等内容,内涵之丰富、规定之详密,在当时可谓是举世无双。同样,这也体现了古代东方立法的诸法不分、民刑合一的特点。法典的结语部分除了对汉谟拉比王的歌功颂德,还强调其制定的法律不可更改,“依天地之伟大法官沙马什的命令,我的正义必能照耀于世,遵吾主马都克旨意,我之创制必无人可以变更”。汉谟拉比法典的诞生背景,是巴比伦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到一定程度,在处理案件时,社会中已经有了很多默认的习惯。汉谟拉比王将这些习惯收集起来,编纂成了法典,所以这部成文法典的本质在某种程度上仍然是习惯法。比如,第一条:“倘自由民宣誓揭发自由民之罪,控其杀人,而不能证实,揭人之罪者应处死。”第二条:“倘自由民控自由民犯巫蛊之罪而不能证实,则被控犯巫蛊之罪者应行至于河而投入之.倘彼为河所占有,则控告者可以占领其房屋;倘河为之洗白而彼仍无恙,则控彼巫蛊者应处死;投河者取得控告者之房屋。”
《汉谟拉比法典》对刑事、民事、贸易、婚姻、继承、审判等制度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这部法典是国家出现后的产物,但是带着浓重的奴隶社会色彩,它的刑法体现了当时刑法的残忍、以及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毕竟汉谟拉比法典维护的是奴隶主的利益。汉谟拉比法典的核心论点是报复主义,“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等思想带着明显的古代苏美尔法律的影响。苏美尔文明是美索不达米亚平原最早的文明,其后被闪特人建立的古巴比伦代替。但是王朝的更迭无法抹去文明的印记,古巴比伦文明背后处处可见苏美尔文明的影子,报复主义更是一脉相承。报复主义,也即报应主义。以恶制恶、以恶止恶是传统刑法的主线,这在相当程度上具有报应色彩。报应主义起源于人性复仇本能, 受到人类社会的相互性原则限制后, 演变为刑罚论中以罪刑均衡为原则的报应论。报应主义是人性的一方面,如同性恶论强调的,人性中有“恶”的一面,人性恶,其善者伪。古代法律因为文明发展的有限,在很多方面体现出人性的“恶”。如果说肉刑是野蛮落后的表现,报复主义就是人性“恶”的体现。社会的人性,升华成国家的“国性”,即将带有个人处事风格的报复,带入了法律制裁中,以国家之手对挑战国家权威的“恶”施以报复。《汉谟拉比法典》保留了同态复仇的氏族习惯,比如,第一百九十六条:“倘自由民损毁任何自由民之子之眼,则应毁其眼。”第一百九七条:“倘彼折断自由民之子之骨,则应折其骨。”在汉谟拉比王所在的奴隶制社会,信奉法律作为统治手段,应该强力残酷以恫吓民众,达到维持社会秩序的目的,即重刑威吓主义。因此在法典中经常可见“应处死”的表述,如第六条:“自由民窃取神或宫廷之财产者应处死;而收受其赃物者亦处死刑。”
虽然《汉谟拉比法典》仍然未能摆脱残忍的立法习惯,但是不得不说这部法典对管理当时的巴比伦社会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详细的法律条文没有现代法律规定的简洁概括,但是在当时十分的实用,司法者很容易从已有的法律条文中找到相同的或类似的案例,从而使得司法效率提高。也有利于平民维护自己的权利,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根据法典的内容找到维护权利的依据,在受到不公的裁决时,也可以依据法典的内容反驳法官,提出抗议。法典甚至对法官的义务也有所规定:“倘法官审理讼案,作出判决,提出正式判决书,而后来又变更其判决,则应揭发其擅改判决之罪行,科之以相当于原案中之起诉金额的十二倍罚金,该法官之席位应从审判会议中撤消,不得再置身于法官之列,出席审判会议。”从而既保证了判决的公信力,又保证了法官的公正。
汉谟拉比法典在法制史上有着非同一般的意义。在当时,它宣扬君权神授,是君王歌功颂德、炫耀权力的丰碑,是镇压人民反抗、巩固王权统治的工具,它为奴隶主的统治保驾护航。而在现代,它是迄今发现的最早的保存的最完整的古代法典,是珍贵的历史资料和文物,是人类由史前时代走向农耕文明时代过渡时期的重要文明成果,是历史的见证。《汉谟拉比法典》并未超脱其诞生的时代背景,其刑罚残忍,就与现代文明倡导的人道主义相悖;法典中有关奴隶与奴隶主规定,也明显有别有现代文明普遍认同的平等主义。但是,这部法典依旧是那个时代的伟大创举,如汉谟拉比王所言:“当马都克命我统治万民并使国家获得福祉之时,使我公道与正义流传国境,并为人民造福。”从古至今,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人类从没有停止过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在追寻正义的道路上,法律曾经是神圣的“上帝之约”,曾是至高无上的“金口玉言”,而到了现代,法律成了人们自由的圣经。《汉谟拉比法典》是古巴比伦人民的智慧结晶,虽然它可能只是漫漫长路上的第一步,但它体现的是古代先民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更是人类对公平与正义的追求。
作者|柳佳丽?
编辑|周雾航?
公众号: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会
注: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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