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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胜吴广起义文言文(陈胜吴广起义另有玄机?)

陈胜吴广起义文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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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陈道 
《史记 陈涉世家》:
二世元年七月,发闾左谪戍渔阳,九百人屯大泽乡。陈胜﹑吴广皆次当行,为屯长。会天大雨,道不通,度已失期。失期,法皆斩。陈胜﹑吴广乃谋曰:“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等死,死国可乎?”陈胜曰:“天下苦秦久矣。吾闻二世少子也,不当立,当立者乃公子扶苏。扶苏以数谏故,上使外将兵。今或闻无罪,二世杀之。百姓多闻其贤,未知其死也。项燕为楚将,数有功,爱士卒,楚人怜之。或以为死,或以为亡。今诚以吾众诈自称公子扶苏﹑项燕,为天下唱,宜多应者。”
两千年以来,陈胜吴广能成功说服将士追随起义的原因,都锁定在:“失期,法皆斩”!
这一根由,更是成为诠释秦朝法律残酷暴虐的一个点睛之笔。
秦朝存世只有十五年(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历史以来,对于秦朝快速灭亡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也都指向“暴政”。
这些,都已经作为历史定论,见诸于秦朝之后的各种文献著作和文艺作品,乃至出现在现当代九年义务教育课本中,出现在学生的考试试卷之中。
历史实物对此说并不买账。
根据1975年12月对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M11号秦代官吏“喜”的墓葬发掘,出土了写于战国晚期及秦始皇时期的1155枚秦代竹简(简称睡虎地秦简、云梦秦简),经专家研究整理,共归纳为《编年纪》、《南郡守腾文书》、《秦律十八种》、《效率》、《秦律杂抄》、《法律答问》、《治狱程式》、《为吏之道》等8种。主要是关于秦的统一战争,法律制度、秦的中央集权制度,以及统一度量衡和统一货币等各个方面的内容。其中,《秦律十八种》、《效率》、《秦律杂抄》、《法律答问》、《治狱程式》等更是提供了秦代大量的法律条文、案例和法律解释,特别引人瞩目的,是简书中记录这么一段秦朝律法:“御中發徵,乏弗行,貲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誶;六曰到旬,貲一盾:過旬,貲一甲。水雨,除興……”即:若服劳役早退3天道5天,受训斥;若早退6天到10天,缴纳一副盾牌的罚款;若早退10天,处一副盔甲的罚款;若大雨早退,免除责罚。
也就是说,如果真的依照这部秦朝律法,陈胜吴广押解900囚犯去长城工地,遭遇大雨延误时间,并不会受到一毛钱的法律惩罚!
谁给我们开了这么一个传承两千多年的历史玩笑?或者说,有人在抹黑秦朝或制造历史冤案吗?
根据睡虎地秦墓竹简显示,秦代法、律、令较完善,范围遍及国家、社会和家庭各个领域,达到了十分细密、详备的程度,可以说从生产到生活,从个人到牛马,从国家到家庭,基本实现了“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为了使法律、法令能在更广的范围、更深的层次得到贯彻和施行,秦朝鼓励并要求全体臣民学法、知法,规定为官者必须通晓法律“明法律令”,做到“职臣遵分,各知所行”,民众学习法律则应“以吏为师”。这妥妥的是一个比较成熟的依法治国的法治国家,至少在当时领先整个人类文明好长一截。
根据对墓主人“喜”的研究,“喜”生于秦昭王四十五年(公元前262年)。秦王政元年,喜年仅17岁即登记名籍为秦国服徭役,尔后历任安陆御史、安陆令史、鄢令史、治狱鄢等与刑法有关的低级官吏,他在秦王政三年、四年和十三年曾三次从军,参加过多次战斗,到过秦的几个郡县,最后亡于任上,他亲身经历了始皇亲政到统一六国的整个过程。
由此可见,至少在“喜”生前,秦朝的律法是这样的:
按照云梦秦简记载的仅有的5起死刑案例:判处死刑的行为有“誉敌而恐众”者、唆使少年人犯罪、亲兄妹私通等几例。其他多半是“赀罪”,也就是一种经济惩罚,“赀”的东西一般分四类,赀甲、赀盾、赀钱和赀徭役。甲、盾都是保证国家战争时武器之用,徭役保证大量的劳动力,可见秦朝的法律惩戒,最终都会以保证充足的生产力为前提。
以云梦秦简《治狱》:审讯官吏有明确的律令要求,严刑逼供是不提倡的。审理案件,能根据记录的口供进行追查,不用拷打而察得犯人的真情,是最好的;施行拷打,不好;恐吓犯人,是失败。审讯案件,必须先听完口供并加以记录,使受讯者各自陈述,虽然明知是欺骗,也不要马上诘问。供词已记录完毕而问题没有交代清楚,于是对应加诘问的问题进行诘问。诘问的时候,又把其辩解的话记录下来,再看看还有没有其他不清楚的问题,继续进行诘问。诘问到犯人辞穷,多次欺骗,还改变口供,拒不服罪,依法应当拷打的,就施行拷打。
涉及到军队的:士兵不许冒领军粮,违者戍边两年;私自买卖军粮的士兵,同样要受到惩罚;在饮食上,军官的待遇与士兵不同;军粮由国家统一供应。
具体的法律条文也很有意思:
——“有贼杀伤人冲术,偕旁人不援,百步中比野,当赀二甲。”大意是说:有犯罪嫌疑人在大街上杀人伤人,周围的人袖手旁观不救援,距离百步之内的,要罚重款(两俱盔甲的价值)。
——“贼入甲室,贼伤甲,甲号寇,其四邻、典、老皆出不存,不闻号寇,问当论不当?审不存,不当论;典、老虽不存,当论”。大意是说:对于入室犯罪的,室主人呼救,若街坊四邻、基层公职人员确实不在,街坊四邻无罪,但公职人员却是有罪的,邻居若是听见了却不相助,也是有罪的。
——“甲谋遣乙盗杀人,受分十钱,问乙高未盈六尺,甲何论?当磔”。即: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要处于把肢体分裂的磔刑。
——“今课县、都官公服牛各一课,卒岁,十牛以上而三分一死;不盈十牛以下,及受服牛者卒岁死牛三以上,吏主者、徒食牛者及令、丞皆有罪。”这一条的大意是:县政府都必须负责养牛的任务,要是养的牛有十头以上,一年死了三分之一,或者不到十头就死了三头,从县长以下到生产队长统统有罪!
——“非岁红(功)及毋(无)命书,敢为它器,工师及丞赀各二甲。县工新献,殿,赀啬夫一甲,县啬夫、丞、吏、曹长各一盾。城旦为工殿者,治(笞)人百。大车殿,赀司空啬夫一盾,徒治(笞)五十”。这一条是对产品制造、质量的规定。
——“公器不久刻者,官啬夫赀一盾”。这也是对产品质量的规定。
——“吏有故当止食,弗止,尽禀出之,论何也?当坐所赢出为盗”。即:干部公款吃喝等同于盗窃。
——“啬夫不以官为事,以奸为事,论何也?当迁。”对不尽职尽责、蝇营狗苟的官员,一撸到底。
——“匿敖童,及占(癃)不审,典、老赎耐,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敢为酢(诈)伪者,赀二甲;典、老弗告,赀各一甲;伍人,户一盾,皆(迁)之”。对待贩卖儿童者、作伪证者、知情不告者,罚得倾家荡产,然后发配!
……
《史记·秦始皇本纪》云:“秦王怀贪鄙之心,行自奋之智,不信功臣,不亲士民,废王道,立私权,禁文书而酷法,先诈力而后仁义,以暴虐为天下始。”但是,我们从云梦秦简看到的却是另外一个秦始皇,其政权也远比殷、周文明许多。无怪乎伟人曾多次高度评价说:“在中国历史上,真正做了点事的是秦始皇,孔子只说空话。”“秦始皇是个厚今薄古的专家。”“我们应该讲句公道话。秦始皇比孔子伟大得多,可是被人骂了几千年。”
以这样的一个历史大背景再来看陈胜吴广起义,疑点至少有三:
一、根据这些原始的律法文书,秦始皇统治时期的律法相比较之前的王朝,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虽然严厉,但并不崇尚暴力,也不完全是严刑酷法,文明程度已经比较高,所谓秦二世和赵高把徭律变得严苛的观点,只能是推测,并无实际律法文字改变的证据,即使是真的存在“秦二世修改秦朝律法”,出现了“失期,法皆斩”的问题,以他统制时间仅两年半的秦朝,作为评价整个秦朝的依据显然有失公允。
二、《史记》的表述,并非是借助他人之口来说明“失期,法皆斩”,显然司马迁是认可这种说法的,但是,他认可这种说法的依据是什么?若非上面的法律条文,是否存在其他确实存在的秦律条文?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文,司马迁为什么要制造这么一个由头?
三、对于秦朝,过去千年所依据的历史文献非常有限,主要有司马迁的《史记》、班固的《汉书》及卫宏的《汉旧仪》等。众所周知,汉朝是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而秦始皇因为“焚书坑儒”,与“儒”是有仇怨的,儒生表述评价秦朝时会有主观情绪和群体倾向性,譬如贾谊的《过秦论》,对秦朝是全盘否定,有儒生群体意识的问题,也有个人感情的因素,但是形成的影响后世深远的评论性历史表述,的确已经遮蔽了史实本身。
当然,也有学者认为:秦始皇时期的律法虽然这么规定,但到了秦二世在位时,为了弥补大兴土木导致的劳动力不足,早就将秦律当成一纸空文,并没有执行。对此,我觉得也是有可能的,视法律为一纸空文,又不是什么稀罕事儿!
但是,无论如何,作为陈胜吴广起义导火索的“失期,法皆斩”确实存在很大的疑点,甚至可能与史实不符,由此代表的那种骂了千年的“秦朝暴政”问题,也非秦始皇及其当政的问题,很有可能是政权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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