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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2001年8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修订)、《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2004年12月)、《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 (2017年修订)》(深证上[2017]307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第一期,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7年1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2016年9月)等的规定,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1.   具有独立性(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独立董事存在的基础在于其独立性,而独立性的基础则在于其不能与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之间有影响自身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结合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在实践中的理解,(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不得有以下影响独立性的情形(请注意,如下仅是规定本身的内容,不代表没规定的就一定可以担任独立董事,在实践中应当根据“独立客观判断”的要求进行个案分析,并且考虑适当扩大不独立的范围):
(1)   【在上市公司任职】当前或最近十二个月内在上市公司(含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下同)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   【上市公司自然人股东】当前或最近十二个月内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   【上市公司企业股东的人员】当前或最近十二个月内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   【在上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当前或最近十二个月内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注:此主要为深交所的规定,上交所规定中仅提到了“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范围小);
(5)   【中介机构人员】当前或最近十二个月内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注:此主要为深交所的规定,上交所规定中仅提到了“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
(6)   【业务往来单位人员】当前或最近十二个月内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注:此主要为深交所的规定,上交所规则将本方有业务往来的限定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对方任职人员限定为董监高);
(7)   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注:此为深交所规定);
(8)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9)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10)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2.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为方便理解,如下做了分类,但在查验独立董事资格、要求独立董事签署相关声明时应当合并处理。
(1)   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①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②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③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④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⑤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注:以上为《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
⑥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⑦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⑧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注:此为深交所规定,上交所规定中仅笼统提到“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⑨  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⑩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注:此为深交所规定,上交所的表述为“近三年”)
?  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的;
?  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注:此为深交所规定,上交所规定为“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  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的;
?  不存在《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情形,或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格。
(2)   重点关注情形(深交所)
①  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
(注:深交所规定的不良记录情形里有类似表述。)
②  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
(注:上交所有类似规定,但列在了不良记录情形里。)
③  同时在超过五家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④  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
⑤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
⑥  可能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职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其提名人应当披露具体情形、仍提名该候选人的理由、是否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及应对措施。
3.   具备必要知识和工作经验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4.   具备时间和精力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采用了“原则上”的表述,但沪深交易所规则中去掉了“原则上”。实践中暂未见过任职超过5家的情况,根据网上信息,以前有此情况,但确实极为罕见。
根据深交所规则,上市公司包括沪深和境外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上交所对此无明确规定。
5.   具备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原则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在相应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之前(深交所)或被提名之前(上交所)已取得了沪深交易所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未取得的,应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资格培训并取得证书。
在实践中,沪深交易所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是互相认可的,毕竟不像董事会秘书一样涉及具体板块上市公司的运作工作。
6.   具备专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3)(上交所)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7.   连续任职时间限制
在同一上市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深交所),或不得再连续任职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上交所)。
8.   未被提出异议
就上市公司而言,上市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信息报送沪深交易所审查,如被提出异议,则不得在相应股东大会上选举。
在首发上市时,由于独立董事早已开始任职,因此不涉及选举与否的问题。但是,根据沪深交易所的规则,独立董事如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情形的(原文表述并非“提出异议”),应当出现相关情形之日起1个月(深交所)或30日(上交所)内辞职;未辞职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一个月期限到期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撤换该名独立董事事项并在两个月内完成独立董事补选工作(深交所),或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在2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免去其独立董事职务(上交所)。
9.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里规定其独立董事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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