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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报关员刚入职就蹲大牢,原来是忽视了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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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的商品成千上万,在《税则》中无法一一列出,为使每一个商品都能归入《税则》中,而且商品同时又与《税则》中相应的税则号列一一对应,就必须要有一个规则来保证。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就连我们的归类工作也是一样,所以就诞生出了——归类总规则。
归类总规则作为指导《协调制度》商品归类总的指导原则,明确了商品归类的法律依据,阐述了有关商品归类的原则和方法。
但在实际工作中,关务人员往往会忽视归类总规则的运用或者说没有把归类总规则当回事也不为怪。因为他们没有系统地学过预归类,归类没有运用原则,就肯定会造成归类差错导致海关质疑。
所以接下来,小编(VX:W1873893801)就用案例解析的方式为大家一一分析哪条规则在什么情况下用,合理运用总规则去分析商品并找出适合的税号。
规则一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则按以下规则确定。
规则一的条文可以拆解成三句话,并加以理解:
1.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
归类工作就是一个咬文嚼字的工程,所以这句话也要分成两部分来理解: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尽管《协调制度》已将商品分成了21类、97章(77章空章),并使每类、章、分章尽大可能的涵盖商品的统称,为了给查找税号提供方便。但是仅仅凭标题的表述很难做到准确的归类。例如:在“第44章 木及木制品;木炭”本章的章标题就没有列出本章所包括的“棺材”。
由于标题只是一个大概,无法准确判断。所以有时候同一类的商品在不同的条件下归类也会有所不同,而这种情况在标题中是无法体现的,就和此地无银三百两似得,明明在类、章、分章的标题列出的商品却又不归入该类、章、分章下。再例如:“第六十九章 陶瓷产品”虽然列名陶瓷,但陶瓷的制作工艺为先成型、后烧制;如果产品的制作工艺为先烧制、后成型,就显然是“第七十章 玻璃制品”的产品了。
“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另外,标题之间也会产生交叉分歧,这也就是规则一的奥妙所在。例如:“甜玉米”我们很快就会在第十章谷物中去查找,但该章项下:注释二却明确指出了“甜玉米”应该按蔬菜归入第七章;再例如“塑料鞋”既属于第三十九章标题“塑料及其制品”的商品,也属于第六十四章标题的“鞋靴、护腿和类似品及其零件”所列的商品。
综合上述,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并没有法律依据。
2. 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
接着上面的“甜玉米”“塑料鞋”来说,单单看这商品名称是没有办法确定具体税号的,必须仔细阅读该类、章的品目条文和类注、章注的描述。
仔细的同志会发现《协调制度》很有意思,为了避免商品归类出现分歧就采取了以下方法去限定品目、类、章商品的范围。
①排他法:我们几乎会在每类、章及分章或品目条文下发现:“本章不包括”“本品目不包括”的语句,往往会具体列举若干不能归入某一类、某一章、某一编码及类似品的商品。
②定义法:以定义的方式来划分品目范围,如第一章品目01.05项下的“家禽”定义为:“本品目仅包括所列的各种活家禽。鸡属家禽包括普通家鸡及阉鸡,但不包括其他活禽〔例如,鹧鸪、野鸡、鸽、野鸭、大雁(品目01.06)〕。”这个定义与我们平常生活中所理解的家禽定义有很大区别,在《协调制度》中有了限制,除了列名的鸡、鸭、鹅、火鸡及珍珠鸡还有鸡属家禽。对于此类产品归类,应以《协调制度》的规定为准,这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的定义。
③限制范围法:小编举例大家可以看第三十章章注四“品目30.06仅适用于下列物品(这些物品只能归入品目30.06而不得归入本协调制度其他品目)”,这条章注就给品目30.06限制了范围,除了下列的物品看,别的商品是不能归入该品目的。
3. 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则按以下规则确定。
这句话进一步强调了,类注、章注及品目注释具有法律效力的地位。只有在品目、类注或章注都没有其他规定的前提下才能按以下规则确定。“以下规则”所指的就是归类总规则二、三、四、五、六。而在实际工作中,归类总规则二、三是解决“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的商品在归类时运用比较多的规则。
对于完成一个商品的准确归类,一般初学者往往会希望直接从类、章及分章、品目条文项下去翻待归类的商品,而不重视先阅读相关类、章及分章标题及子目注释。
正确的查找方法是:查阅类章标题—查阅相关类注、章注—查阅相关章节品目条文,确定品目。
规则二
一)品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报验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规则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报验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二)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品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的原则归类。
规则二(一)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规则二第一条实质上是关于扩大品目所列商品的范围,并不仅限于品目条文本身,还应扩大到包括不完整品、为制成品,前提条件是他们要具有玩正品和制成品的基本特征。
其中,不完整品指商品缺少某些部分(非关键性部件),但其有完整品的基本特征,比如:“缺少车轮的小轿车”虽然小轿车报验的时候没有车轮,但其还能构成轿车的基本特征,所以仍应按轿车归入品目87.03,但是你要是说“缺少发动机的小轿车”那肯定就不能按照小轿车来归类了。
未制成品指商品有了制成品的基本特征,但尚未制成。比如:“初制成型的塑料瓶”为管状的半成品,其一端封闭,另一端为带螺纹的瓶口,瓶口可用带螺纹的盖子封住,螺纹瓶口下的部分准备膨胀成所需尺寸和形状。该产品属于塑料瓶的半制成品,由于其已经有了塑料瓶的基本特征,所以仍然按塑料瓶归入品目29.23项下。
说到这,很多同志就会头疼“基本特征”怎么判断呢?
对于不完整品来说,如果去判定构成冰箱的基本特征就要从是否具有压缩机、蒸发器、冷凝器、箱体这些关键部件,如果有那么就是冰箱,如果缺一个就构成不了冰箱的基本特征。
对于未制成品来说,主要看其是否具有制成品的基本特征,比如“未缝制的五指手套”从外形来看两片纺织物已经有了手套外形,并且经过缝制后就制成了手套,所以可以判定其为具有手套的基本特征。
除上述以外,我国曾以《国家限制进口机电进口零件、部件构成整机主要特征的确定原则和审批、征税的试行规定》原则规定“机电产品进口零件、部件每套到岸价格总和达到同型号产品整机价格的60%及以上的,应视为已构成整机特征”。
对于未组装件或拆散件来说,一般是为了便于运输包装,将完整品拆成零件进行包装。比如将自行车拆散成未组装的部件,虽然未组装但其还是构成自行车的基本特征的。若该未组装件中有两个自行车座的话就不合理了,多出的车座必须单独归类。
鉴于第一类至第六类商品范围,规则二(一)一般是不适用一至六类的商品的。
规则二(二)1+1=1?
规则二(二)适用的前提下必须满足添加的物质没有改变原商品的基本特征。例如:“加钙牛奶”虽然在牛奶中加入了微量元素钙,但是其并不影响牛奶的特征;但是你要是在牛奶中加入了果粒,这就改变了牛奶的基本特征,就不能按牛奶去归类了。
但是,如果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并且看起来可以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时,就应该按照规则三来归类了。
规则三
当货品按规则二(二)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一)列名比较具体的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部分货品,即使其中某个品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二)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三)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品目。
总的来说,规则三就是具体列名、基本特征、从后归类这三者必须依次适用,不可逾越。但是运用规则三的前提是当商品不适用规则二(二)的情况、货品看起来可以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时才可运用规则三。
具体列名
如果一个品目所列名称更为明确的描述某一商品,则该品目要比那些表述不明确的品目更为具体。例如:“猪肝罐头”该产品在品目“16.02其他方法制作或保藏的肉、食用杂碎或动物血”项下,既可以归入1602.20“动物肝”又可以归入1602.49“其他,包括混合的肉”,但因子目1602.20的列名较1602.49的列名更为具体,所以该产品是要归到1602.20项下的。
但是当产品看起来可以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时而且归入的品目中还都描述到了产品中所含的某部分材料、物质或零售成套货品中的某个产品时。那么规则三(一)具体列名就不起作用了,就要看规则三(二)或规则三(三)了。
基本特征
对于混合物或不同部件组装在一起的产品及零售成套包装的货品,当规则三(一)不能适用时就要按产品的“基本特征”来归类了。例如:“红烧牛肉泡面”由面饼、调料包、塑料叉子构成,由于该产品面饼构成了这个零售成套货品的基本特征,所以应该按面食归入品目19.02项下。说到这,就不得不说说“零售成套货品”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由至少两种可归入不同品目的不同物品构成;
2.为了某项需求或某项专门活动而将几件产品或物品包装在一起;
3.其包装形式适于直接销售而货物无需重新包装。
如以上三点有一点不符合,则不能视为规则三(二)成套零售的货品。再例如:“包装在一起并一同出售的筷子(竹制)和打火机”由于筷子与打火机的搭配不符合“零售成套货品”第二条规定,所以只能分开分别归入品目44.19和品目96.13项下。
从后归类
说道从后归类,想必是大多是人所向往的,对于拿不准的混合物或组合物来说,最喜欢从后归类了,这也就造成了很大的后果。只有在规则三(一)和规则三(二)不能适用解决不了问题的时候,才能用规则三(三)从后归类呢。例如:“50%大麦、50%燕麦的混合麦”由于大麦与燕麦比例相同,“基本特征”没法确定,因此就只能考虑“从后归类”。
但是运用规则三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只有在规则一和规则二都不能适用的情况下才可以运用规则三。正如下例:
“超过一百年的铜钱”看起来既可以归入品目97.05,又可以归入品目97.06,但不能直接运用规则三(三)“从后归类”来归入品目97.06项下。而是应该首先运用规则一,查阅第97章章注四(二)“(二)品目97.06不适用于可以归入本章其他各品目的物品。”的规定,既可以归入品目97.01至品目97.05的产商品又可以归入品目97.06的商品,应优先归入品目97.01至97.05,所以该“超过一百年的铜钱”应归入品目97.05项下。
规则四
根据上述规则无法归类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品目。
由于时代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可能会出现一些《协调制度》在归类时无法预见的情况,这时按以上各规则仍无法归类时,就只能用最相类似的商品的品目来替代。这里所指的“最相类似”是指从名称、结构、特征、功能、用途等因素综合考虑才能确定。
用手指头数一数都能数的过来,实际工作中用到规则四的情况是非常少的。不过,由于《协调制度》并不是简单地按商品名称来排列的,而且会有在必要的地方有起“兜底”作用的“其他”来安排未列明名的商品,例如:对于在第84章的机器,如果有在84章列名的,还是可以归入品目84.79“本章其他品目未列名的具有独立功能的机器及机械器具”,因此本条规则的设立可以使归类总规则更为严密,但在实际归类工作中运用规则四的情况是少之又少。
规则五
除上述规则外,本规则适用于下列货品的归类:
(一)制成特殊形状或适用于盛装某一或某套物品,适合长期使用的照像机套、乐器盒、枪套、绘图仪器盒、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装物品同时报验,并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但本款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二)除规则五(一)规定的以外,与所装货品同时报验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这类货品的,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不受本款限制。
为了保护、运输、储存的需要,进出口的商品往往带有包装容器和包装材料,可以将这些包装容器和包装材料分成两种情况: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包装容器:
①制成特定形状而且专门用于盛装某一物品的;
②适合长期使用的容器,而且该容器与所盛装的物品使用期限是相称的,而且容器还起到保护作用;
③与所装的物品一同包装并一同出售的;
例如:照相机套、乐器盒、枪套、绘图仪器盒、项链盒及类似容器,由于是专门按所需盛装物品进行设计的,并且适合长期使用,如果与所装物品同时进/出口并一同出售的,就应该与所装的物品一并归类。当然了,如果容器单独报验,那就要按容器归入相关品目了。
例如:“装有普通茶叶的银制茶叶罐”该茶叶罐相对于茶叶来说比较贵重,构成了整个商品的基本特征,所以不能按茶叶来归类,应该与茶叶分开归类。分别归入品目71.14和品目09.02项下。
2.可重复使用的容器
例如:“装有液化气的煤气罐”“医院的氧气罐”都是此类具有明显可重复使用的特性,所以不能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都应分开归类。
规则六
货品在某一品目项下各子目的法定归类,应按子目条文或有关的子目注释以及以上各条规则(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后)来确定,但子目的比较只能在同一数级上进行。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有关的类注、章注也适用于本规则。
归则六是关于子目的确定规则,经分析有以下几层意思:
1.子目的归类应首先按照子目条文和子目注释来确定;
2.如果出现子目条文及注释无法解决子目归类的情况,则应该按照规则二、三、四、五来确定了,但前提应是同级子目之间进行比较;
3.商品归入带有子目的税号,在比较哪个子目描述的更具体详细时,只能在同一税目项下的一级子目之间进行比较或同级项下的二级子目、三级子目、四级子目之间进行比较。
小编来举个栗子(话说小编这次可举了不少栗子):
“重量为200克的非改良种用珍珠鸡”目光聚集到品目01.05项下。
我们先来看看一级子目“区分重量”我们这个珍珠鸡是超过185克的,显然要归到“0105.9 其他”项下;
然后再区分二级子目“种类”我们这是珍珠鸡,所以要归到“0105.99 其他”项下;
再看三级子目“用途”我们这个是非改良种用珍珠鸡符合子目“0105.999其他”;
最后看四级子目“种类”也就是我们的这个产品非改良种用珍珠鸡的适合子目0105.9993。
归类遵循的一般方法
1.根据商品的归类要素进行分析;
2.根据分类规律初步分析该商品可能涉及的章和品目(可能会有几个);
3.查阅涉及章节和品目,并查看涉及章节和品目的类注、章注、品目注释是否有特殊规定。
最后小编要告诫各位关务同志,凡是涉及到商品编码归类的同志,一定要怀着敬畏之心,端正态度去做好归类工作。不然受伤的总是自己,平时最归类总是存有侥幸心理,认为填上个编码海关通关放行了就没事了。可是你们别忘了海关如果在后续监管时限内查出有问题涉嫌走私的你还是吃不了兜着走。
身边的案例数不胜数,每天都会有同志去缉私喝喝茶谈谈心,可见归类工作的重要性啊!平时马马虎虎对归类的你,现在开始认真也不算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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