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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年限(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年限是多少?)

土地使用权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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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很多财务人员对固定资产的摊销年限了如指掌,但是对于土地的摊销年限很多人不知道。因为实务中企业很少会将土地使用权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很多情况是与地上的建筑物一起确认为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进行折旧。那么我们的这种操作方法是否正确呢?

一、土地使用权在什么情况应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第六条规定:
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
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
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二、当土地使用权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其摊销年限是多少?
(一)会计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七条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
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

(二)税法规定:
1、相关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2、税务局答疑
苏州国税2011年度所得税政策解答汇总:
某内资企业2006年购入使用期为30年的土地使用权,按30年摊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现企业希望调整为按10年摊销,能否调整?如何调整?
答:按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该内资企业2006年购入的土地使用权由于使用期限为30年,因此其在2006年应按30年摊销。新税法后,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据此,该项无形资产应继续按30年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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