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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检察调研文章之写作

大家上午好!受院领导的指示和会议的安排,我在这里给大家做一个关于理论研究文章选题、撰写技巧的分享。说实话,当我拿到这个题目的时候,内心是惶恐的,经验和技巧实在谈不上,只能说下自己的经历、观察和体会。下面,我的内容将围绕兴趣、对话、语言、阅读等关键词展开。如有不当之处,还请批评指正!
01
兴趣是写作的前提,坚持无兴趣不写作
我们时常说,兴趣是最好的老师,那是因为在兴趣的引导下,我们所做的事情才是自由且开心的,才能够在其中自娱自乐。对于写作这件事而言,同样如此,没有兴趣的写作,就没有写作的激情,写作出来的东西也就缺乏生命和灵性,效果很难让人满意。经常碰到有各种征文活动或理论年会,但问问自己,有无真正感兴趣的,如果仅仅是当作一种任务完成,而不是作为一种个人喜好进行,其质量真的很难保证。兴趣如何形成,是靠培养,还是凭发现?我以为是后者,因为培养是从无到有,而发现则是从隐到显。质言之,两者的差异就是被动和主动的态度区分。
02
问题是写作的源泉,问题出现写作开始
古人云,诗以言志,文以载道。诗歌是用以表达个人志向和情感的,而文章是用来承载道理的。那么,我们的检察调研文章又是用来干什么呢?当然是解决问题,解决司法实践问题,解决司法实践中那些具有争议性的问题。因此,问题意识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只有发现真正的问题和有意义的问题,方才可以从事写作。可是,问题又来自哪里?实在是太多,当下热点事件、科室案件讨论、同学业务交流、自己阅读发现等等,可以说我们拥有丰富的素材,但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我们需要遴选有价值的来写作。比如,依刑法第267、263条,携带凶器抢夺的,定抢劫罪。但你要研究携带凶器盗窃的,是否也能定抢劫罪,我就认为没有意义。一是,第264条将携带凶器盗窃作为盗窃罪的一种类型,如此明确已无适用他罪之余地;二是,即便没有第264条,根据禁止类推的原理,也不能将携带凶器盗窃拟制为抢劫。
当然,你可以问,那犯罪嫌疑人携带凶器去盗窃之前就想,如果进屋后没人我就偷,有人我就抢,结果进去之后真的有人在,犯罪嫌疑人就抢了,该如何处理?这个案例,定抢劫当然毫无疑问,不过它跟我们所说的“携带凶器盗窃”描述的案情不符。因为盗窃和抢劫的故意都在他的概括故意之内,最后定抢劫罪是因为有客观的抢劫行为,而没有盗窃行为。因此,从主客观相统一的角度,应定抢劫罪。而且,犯罪嫌疑人在这里本身就是直接实施的抢劫行为,应直接适用第263条,而不用通过法律拟制条款转用。
03
题目是文章的眼睛,好题目能画龙点睛
讲真,想想我们平时打开朋友圈的场景,为什么是有选择性地打开一些文章而对另一些篇什却不屑一顾,因为我们往往是被标题所吸引,看到标题就忍不住点击打开,可以说我们是天生的“标题党”。下面举两个优秀的例子,予以说明。一是,蒋珊珊科长写的一篇随笔,《用半年不长的时间 做一辈子难忘的事》。一看题目字数,前后半段各8字,具有对称美。二看题目意旨,不长的时间,难忘的事,很能激发阅读欲望,作为读者就想知道她到底做了什么事,以至于一辈子都让人难忘。二是,杨良珍同志写的《流动人口取保候审问题研究》,她的题目也起得言简意赅,主体是流动人口,而且她在注释里还对这一概念作了进一步限定,方向是取保候审问题。再细读全文,她是从现状、困境和应对三个维度来写的,因此如果题目再细化可能就更完美,可以叫做《现状、困境及其应对:流动人口取保候审问题研究》或者《流动人口取保候审的现状、困境及其应对》。
04
注释参考必须时要,不可以搞装饰引用
因为要尊重前人的知识成果,所以学术规范要求对他人的原创观点予以引用,这也是一种诚实的写作态度。但这又不可绝对化,毕竟讨论问题是讲说理,而不是论权威。因为权威一出现,平等和对话就行将隐退。我们不能在讨论着的时候,动辄说张明楷怎么说,周光权怎么看,陈兴良又是怎么讲的。甚至在微信朋友圈,经常看到一些法律实务公众号在标题中就冠以“最高法法官”“最高检检察官”的字样,标签化可见一斑。在辩论规则里,这就叫诉诸权威,属于典型的逻辑错误。其实更为根本的,不是因为他是权威,他说的话就对,而是他说的对甚至是经常说的对,所以我们才认为他是权威。
况且,对于一些常理性的知识点,也没有必要引用,比如取得型财产犯罪需要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早已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而且从文献综述的角度,我们也很难去梳理清楚到底是谁最先提出该观点的。此外,更不能为了引用而引用,有的文章生怕读者不知道他阅读过很多书、看过很多文章,所以就在注释里边肆意堆砌,在一些完全没有必要引用的地方都弄上几个注释,这就叫装饰性引用,也是学术不端行为之一种。
时下裁判文书公开,学术研究者注重以大数据的视角或案例评注的方式对其钻研,而司法实务者则希望从其中获得办案之有益参考。但不管是《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案例选》,抑或是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法律文书,其都有自己特定的案情,很难简单套用。况且,案例如此繁多,对相关问题的判定正反观点皆在甚至各种观点纷呈,为何我们在讨论时选择性地引用其中特定的案例,而对其他视而不见呢?对相反的观点有无说明“不”的原因,是衡量我们是否客观对待案例的诚实态度。
此外,所谓的裁判要旨提炼也是挂一漏万、捉襟见肘之事。《刑事审判参考》编辑部在出版《刑事审判指导案例》(增订第三版)时,就说到:
“尽管当前一些法律信息服务机构已经将裁判要旨作为案例信息库的标配,但是这种操作隐含了一定的理论风险。且不说要旨的提炼者是否准确理解并转述了裁判理由,其实任何基于具体案件抽象的裁判要旨都不能脱离具体的情境和话语体系去理解,都则可能失之毫厘,谬以千里。”
05
写作是生动的对话,要有价值的稻草人
写作不是自说自话,而要与人交流互动,在写作中对话沟通。虽然我们有自己的写作思路和表达逻辑,但在写作的不断推进中,时常需要回应一些质疑,以此加强论证说理,强化己方立场。所谓的稻草人并不一定真实存在,我们时常写“有人说”“有人提到”“有人指出”,这些往往都是我们自己的假定,但这些有价值的假定真的很重要,我们只有通过充分的论证和细致的分析,强有力地去反驳或堵截那些对我们的逻辑体系具有致命性攻击的问题,才能使得我们的文章立论被证成,不会留下BUG。相反,对有些没有价值的“伪问题”则根本无需理睬,也不要想一笔带过地说“XX观点很幼稚,不值一驳”,这样说是很伤人的,而且有失法律人兼容并蓄的风度。
对此,举个相关的例子予以说明。有一次在法院开庭,公诉人宣读了几份未出庭证人此前在侦查机关所作的询问笔录,辩护人质疑道:据刑诉法第48条、59条的规定,证人证言必须经过控辩双方质证并经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公诉人仅宣读未出庭证人的笔录,不合法,应不予采信。然而,根据刑诉法第187条明确规定,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就此,辩护人的质疑就是断章取义的,而且把证人证言局限于当庭口头证言,而忽视了庭前书面证言的证人证言属性。但是,即便公诉人发现这种简单的法条理解问题,需要在法庭上对辩护人进行回应吗?我认为,有时候真没必要。可能我们内心想的是:辩护人,请质证前翻一遍刑诉法吧。但我们肯定不会这么说,因为这很伤人,更添对抗性。况且,如果每每遇到这种常识性问题,公诉人都要回应的话,实则是拖延诉讼进程,浪费时间。
但话又说回来,以言辞原则、庭审效果等诸方面考虑,证人出庭作证从而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应是合理的庭审程序所必须,但在当下我们不得不考虑到中国的现实状况。然而,即便承认这种特色,并不妨碍我们不断追求“理想状态”。
06
实务调研问题导向,慎言理论体系构建
实务研究特别是案例分析类文章更侧重于解决具体问题,而基础理论研究则主要是致力于宏大的理论体系构建。由于时间和精力的限制,乃至知识储备的局限性,我们所作的研究更多的是针对一些实践问题,往往是一些理论家们看不到的问题。当然,我们也有自己的理论架构和实践面向,由于所要解决的是迫切的办案问题,相对合理主义的味道更浓。因此,我们在进行实务写作过程中,要以小处着眼,力求写细写精。比如,时下很热闹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如果要从制度构建、价值哲学或成本收益的角度来写,题目就比较大,难以驾驭;但若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精神核心出发,不停地追问是谁的认罪认罚,怎样才能算有质量的认罪认罚,如何做到精准量刑从而落实被告人认罪认罚后从宽处罚的效果,以及值班律师、辩护人的角色定位和被害人权利保障问题等等,相对而言就更容易写得出彩。
07
语言简洁优美流畅,可以增加阅读体验
如果说标题是文章的眼睛,那么语言就该是文章的血肉。要让文章有血有肉,就应该追求语言的自然流畅,使人有一种美好的阅读体验,让人感觉阅读也是一种幸福享受。语言的美感包括形式美和内容美两方面,在形式上就要求各级标题的拟制要尽量协调搭配、错落有致,句式的使用就需要长短交叉、骈散结合,在内容上就当法言法语、简练有力,避免生造语词、佶屈聱牙。但需要注意的是,我们追求语言的流畅和美感,并不是将其作为终极目的,而只是为了我们的论证说理服务,否则难免会以辞害意。子曰:“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文章的朴实性和修辞性之间的辩证关系,在这里可见一斑。
08
好文章不是写出来,而是反复修改成的
传说中有妙笔生花的故事,但它毕竟是传说,回想一下,在我们周围500米范围内是否出现过。如果以工艺流程来比喻的话,每篇文章的初(粗)稿就是将基本的观点和思维过程进行粗加工,而此后的各种修改稿才是在初稿上进行不断的打磨,以至最后有了定稿作为拿得出手的成品。例如最高检2016年的工作报告,从初稿到定稿,写作班子总共修改60次,其中曹建明检察长亲自修改30余次。可见,最高检的“大作”问世之前,修改是多么频繁。
问题是,修改从何处着手?一是语言修辞,改掉错别字,删去口水话,务必法言法语;二是行文结构,文章各级标题的划分是否恰当,小标题拟得是否准确;三是逻辑体系,论证过程中有没有思维跳跃或逻辑断裂,有的话必须补漏,补不上说明观点有问题;四是观点矫正,通过全文的分析和自己的再思考,对文章的观点反复检验,判断是否合理,现有的言说是否已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若回答为否甚至不可能,放弃错误的观点,改弦更张、走向正途。
09
不断阅读思考积累,写作之时厚积薄发
没有经过阅读、观察和思考的写作,注定只能是低质效的码字。经过不断的阅读、观察和思考,我们的头脑里才能不断涌现各种写作灵感。在学界,批评一些学者的话就是:“写的文章比看的书还多。”这,绝对是相当红果果的讽刺,我们要引以为戒。阅读的对象很多,小到报刊杂志上的“豆腐块儿”,中到学术期刊里的专业论文,大到专家教授的大部头著作,乃至政府工作报告和各级领导讲话稿,都值得我们细细品味,学习其中的遣词造句和逻辑思辨,甚至是如何去发现有价值的问题。
在阅读过程中,我们需要反思的是,具体的观点结论虽然必须,但往往却不是最重要的,因为读者所需的不仅仅是结论,还包括说服,即观点的论证更为紧要。举个生活中的例子,我们在超市购物时不仅关心需要付款多少,而且还关心甚至更关心为啥要付这么多,所以我们需要小票,将商品、价格、数量看得清清楚楚。再以盗窃案的办理为例,在犯罪嫌疑人具有多次盗窃行为,其中有的是被行政处罚过的,在证据单薄的情况下,入罪思路到底是选择“多次盗窃”还是“数额较大”,就值得考量。其实,文章撰写和文书制作本质同一,都是一种说服行为。文章观点的论证,就像裁判文书说理一样,不但要使读者知其然,更要使之知其所以然,由此才能就概念界定、思路论证进行有效对话和真正商榷。
010
写作是遗憾的艺术,完美只是价值追求
每篇文章写作伊始,作者必然想要将其写成精品,至少让自己心满意足。但现实的情况就是,尽善尽美的写作永远只是一种价值追求,虽不能至,但心向往之。每次写完甚至发表以后再回头去看,都会觉得当初写得不好,老是想当时怎么会那么写呢,为什么不换个词呢,行文结构似乎也不够严谨,诸如此类,不一而足。不过,虽然写作总是遗憾,但我们不止于遗憾,也不畏惧遗憾,我们追求的是完美。正因为写完之后有遗憾,我们就会去反思是什么、为什么以及怎么办,下次写作时才会想办法避免上次的遗憾,从而不断地提高自己的写作水平和写作质量。
最后,需要说的是,以上10点漫谈,只是写作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重要内容,但并不是全部。比如还有法律检索、法律解释和法学方法论等专业性、技术性和实践性特别强的东西,在这里只能割舍,有机会再和大家交流探讨、向各位请教学习吧。由于时间关系,我今天所分享的体会只能是蜻蜓点水式的,有很多例证不能充分展开,所讲的都只是自己的一些肤浅认识,请不吝赐教。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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